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條文修正案,並設下五個月後「非戰時」軍事審判全移司法審判的「日出條款」;未來除非總統為抵禦侵略而依憲法宣告作戰,否則現役軍人承平時期犯罪行為,將歸一般司法審判。
不過,昨朝野協商過程中未對何謂「戰時」有明確定義,未來恐肇生爭議。此外,朝野立委昨天協商時,也刪除軍審法第一條中提及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的字樣,希望將戒嚴時期一般民眾需受軍事審判的規定排除在外,避免戒嚴時期政治冤獄問題再度發生。
依據軍審法第七條規定,軍審法中所稱「戰時」,是指「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不過軍審法文字說明也衍生對於「戰時」定義的爭議,例如若非「抵禦侵略」,而是「主動侵略」或「協同作戰」是否符合定義?非因叛亂宣告戒嚴是否也是「戰時」?對此也有退役軍官質疑,演習是否就視同作戰?這些都需要國防部在五個月「日出條款」上路前做出明確解釋。
昨天三讀通過的軍審法條文修正案,以「戰時」和「非戰時」為切割依據,將「非戰時」現役軍人涉犯凌虐部屬、殺人、妨害性自主、搶奪強盜等罪優先移出軍法審判,五個月後軍事審判才全面移出由司法審判。
根據統計,自一九四九年宣告戒嚴到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為止,台灣共發生兩萬九千多件政治相關案件,牽涉人數高達十四萬人。戒嚴期間政府依戒嚴法實施軍事管制,許多涉及叛亂、匪諜、結夥搶劫的被告,雖然並非軍人,但仍依軍法審判,對人民自由影響大,當時被質疑「軍法擴權濫訴」。
如果這波修法確定將非因戰爭而起戒嚴排除在「戰時」定義外,未來將不會再發生類似擴權濫訴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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