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地上權的問題 , 在幾十年前 有間公司A 擁有土地及房屋
A 在結束營業前 將房屋及土地
設定地上權給員工B,C,D三人 每人各一間房子各有各的地上權
設定的是不定期地上權, 而且無租金設定 ,而且也有房子
所以員工B,C,D 擁有建物 也擁有不定期 無租金的地上權
土地騰本上的資料: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或是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80.00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寫:以建築改良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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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證明書上: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權利範圍: 全
存續期限: 無定
利息(地租): 空白
有註記: 以建築改良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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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張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錄建物面積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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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土地被銀行收走,被下任地主買到 再接著好幾任地主
那幾十年過去了員工B,C,D 沒有交過任何租金 ,因為沒有設定租金
,員工B,C,D也都還住在房子裡
我記得民法地上權 沒有"期限限制", 也不以租金為目的
既然沒有設定租金那應該也不能收租金
也沒有人叫新地主來買啊..
我想請問:
1.新的地主 透過拍賣買到沒有地上權的土地 能夠 要求租金嗎?
2.員工B,C,D 可以自行改建 拆掉重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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