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還記得馬克·扎伯格在舊金山的同性戀大遊行上興致勃勃地給周圍人敲上「Like(讚)」的圖章,這個月他又多了一個熱愛「Like(讚)」按鈕的理由--現在起,Facebook的「Like」按鈕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的保護了。
事情緣起於2009年11月,美國維吉尼亞漢普頓(Hampton,Virginia)警察局警長BJ Roberts再次參選警長職位,其辦公室5名員工認為其參選形勢不容樂觀,於是跑去Facebook上為Roberts的競爭對手Jim Adams的頁面按讚。
最終Robert贏得了選舉。在他當選之後,他選擇解僱當初那些為對手按過讚的員工。解僱理由並不僅僅是由於其聲稱的預算問題,還包括指責員工妨礙「和諧有效的辦公環境」。
被解僱的員工們決定上訴,認為這樣的解僱行為妨礙了美國第一修正案中保障的自由表達權利。
直至2012年4月,東維吉尼亞地方法院都對此案不予理會。理由是,針對社群媒體上相關的表達權利,並沒有明確界定。此前,相關的判例已經開始將社群網絡上發表文字性內容納入保護範圍,但僅僅是點擊「Like」按鈕並沒有定論。法庭給出的解釋是,Facebook上的「Like」按鈕並不能被認為是切實的表達行為,因此不足以動用憲法保護。
這起受到廣泛關注的案例在9月18日時由第四聯邦上訴法院再次裁決,被解僱的員工勝訴。聯邦上訴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定,Facebook上的「Like」至此將受到第一修正法案的保護。並且,「Like」按鈕不僅被認定為有實質意義的表達,對於公眾人物或是政治人物頁面的按讚還可以被視作為集會或遊行示威等可以等同於現實生活中表達的方式。參與裁決的法官注文道:「網際網路上的表達就相當於人們在自家前院插上政治標語。」
Facebook在此案進行過程中也起到了推動作用。此前公司的遊說人員一直在敦促參與最終裁決的第四上訴法院推翻維吉尼亞地方法院的裁定。在最終裁定結果出來後,Facebook的聯合法律顧問Pankaj Venugopal在聲明中稱:「我們很高興法庭能夠公認Facebook的『Like』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該案件長達4年,受到法律界和科技圈的廣泛關注。最終的裁決結果,被認為標誌著第一修正法案所保障的自由表達權利從根本上延伸至了網際網路,是對又一個由於科技快速發展而法律略微滯後的灰色地帶的界定。也被認為是美國法律正在不斷適應新的科技和新的時代的一大趨勢。
對於科技公司和社群網路使用者來說,這絕對是個好消息。
Jenkin Xia jenkin.xia@gmail.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