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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時出洋華工主要分為哪二大類
Jun 17th 2013, 06:25

華工(英語:Chinese Workers)泛指於晚清時,前赴海外工作的華人勞工以至苦力,通常是來自窮鄉僻壤的農民或漁民(特別是廣東五邑地區),被招工館等中介公司欺騙或詐騙至海外謀生,他們會收到首期的預付薪酬,但是需要扣除一筆介紹費用、交通費用和傭金,然後前往海外,如東南亞、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甚至是遠至古巴和秘魯等國家,進行刻苦的勞動工作。他們當中不少人因為無法返回中國,而且得不到僑居地的公民權利、無法獲得移民資格而客死異鄉。

 

 

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初,由於這些出國的勞工都會簽約,稱為契約華工,俗稱為賣豬仔。販運、交易豬仔的地方名為招工館,俗稱為豬仔館,葡話叫Barracoon(音譯名巴拉坑)。澳門在19世紀時期是人口販賣中心。聖安多尼教堂與大三巴牌坊之間是豬仔館林立的地方。       

清代尤其是其後期,係華人、華工人量出洋的一個重要時期。

從鴉片戰爭到清末﹐分佈於世界各地的華工幾乎全是被強迫簽訂契約的﹐通稱為契約華工。主要分為欠債勞工和契約勞工兩種。前者是同華人“客頭”或包工頭訂約的債奴﹐後者是同白人雇主訂約的契約奴隸。

工種

1.開採黃金、煤礦

 

2.修築鐵路

 

3.種植甘蔗、煙草

 1847年至1862年間,大部份的華工被約束到乘坐美式船到古巴,人數年近6,000。航行途中的環境非常差劣,人多擠迫及污穢。很多苦力被安排於古巴的甘蔗養植場或秘魯的海鳥糞礦坑工作。尤如奴隸一樣,部份苦力被安排於拍賣中出售,於有黑社會或者不法背景人士的嚴苛監督底下工作。

 

華工與黑奴系統非常相似。很多是被欺騙或詐騙而簽署合約,然後被收押於港口的運輸船。航行途中,死亡率甚高,1850年間乘往秘魯的華工,每10個僅有6個生還到達。到達目的地,他們大多受動物般的看待。華工的工作量大,工時長,但薪金微薄。遭上司虐待、侮辱的事件無處可申訴。食宿方面十分簡陋,有時甚至要露天住宿。合約通常為期5-8年,由於工作及生活環境惡劣,但很多華工都不能夠捱到約滿 (75%在古巴工作的華工未能存活至合約完結)。有些人因光顧賭場或妓院而向僱主借款,不能償還欠款,被迫留下繼續工作。倖存者在合約結束之後,基於種種因素,包括在不平等的法律〈例如種族歧視及保護主義等〉下,無奈地繼續於他鄉充作苦工,被逼繼續被欺壓及禁錮。

 

 

鴉片戰爭以後,華工出洋的規模較戰前不斷擴大。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有國外和國內兩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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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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