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黃佳琳、陳慧萍、邱燕玲、項程鎮/綜合報導〕經過近三個月的調查和交涉,台菲昨天終於公布廣大興廿八號事件調查報告,雙方將各自以「殺人罪」起訴涉嫌槍殺漁民洪石成的八名菲律賓海巡人員,但兩國法令及刑度略有差異,我國殺人罪刑度為十年以上徒刑,最重可處死刑;菲國一般殺人罪刑度則為十二年以上到二十年徒刑。
菲認定一般殺人罪
洪家大姊洪慈綪昨表示,最後的結果家屬「尚能接受」,但菲國應清楚告知家屬及台灣國人,起訴這八位官兵的理由何在,是否有人被隱匿,她不希望出現「小兵頂罪,大官沒事」的情況。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可以接受這個調查結果,因為菲國與我方一樣,還是認定菲國涉案海巡隊員觸犯殺人罪。
菲國刑度較台灣輕
屏東地檢署昨偵查終結,以殺人罪起訴下令開槍的菲艦指揮官Arnold及艦上七名持槍射擊的海巡隊員共八人。基於兩國司法互助原則,屏檢也收到菲國的該案調查報告,同樣認定八名海巡隊員涉案,但傾向以一般殺人罪(homicide)起訴,刑度比台灣刑法殺人罪還低。
屏東地檢起訴名單中,除菲國MCS-3001號巡邏艦指揮官外,另有Edrando等七名海巡隊員,案發當時,菲艦上共二十人,包括三名菲國漁業官員及十七名海巡人員,艦上配有三○機槍一挺、M16步槍八把、M14步槍六把。
菲艦指揮官Arnold下令七位海巡人員分持步槍及機槍射擊廣大興號,共擊中四十五發,其中Edrando所持M14步槍所擊發的七.六二mm子彈,貫穿廣號後擊斃藏身引擎室的洪石成。
屏檢表示,菲艦指揮官攔檢廣大興號,明知菲國海上執法接戰守則第VII條第d項規定,「在菲艦全無遭受立即生命、身體重大損傷之危險下,不得使用致命性武器」,竟違反規定下達違法命令,向手無寸鐵且無害菲艦的廣大興號開槍,導致洪石成喪命,七海巡隊員聽從違法命令開槍,亦難辭其咎。
檢方認為Arnold等八人觸犯台灣刑法二七一條,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八名嫌犯雖不在台灣,難以拘提到案,但檢方仍將全案移送屏東地方法院審理,院方表示,受理後將透過外交管道寄發傳喚通知,八名涉案菲國海巡人員若未在期限內到案,將發布通緝,追訴期長達三十七年六個月。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若被告選擇不來台就審,我國將以通緝方式暫時結案。
根據菲國對廣大興案所做的偵查報告,雖同樣認定該八人涉案,但傾向以一般殺人罪(homicide)起訴,刑期僅有十二至二十年,因菲國已廢除死刑,台灣方面要求菲國能以刑期二十至四十年的加重殺人罪(Murder)論處,並協助死者家屬爭取民事賠償,還給台灣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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