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在周一突然局部改組,金管會主委意外換人,許多評論希望新任主委以金融法規鬆綁,來取代過去的金融監理,然而不管是金融法規鬆綁或是金融監理的堅持,皆是不全然瞭解金融發展的本質。太過強調金融監理,可能扼殺金融產業的發展,但是若僅以自由開放來要求金融法規鬆綁,或許可提供金融業者短期獲利機會,也可能創造疏忽風險的陷阱。因此,金融發展的本質是在建構風險管理與監理的機制下,開放金融業者的發展機會,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倚一方,這就是「以風險管理為本、以業務開放為用」的涵意。
銀行業者提供企業發展資金與提供消費金融、理財服務,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與民眾的金融需求。但是過去的問題銀行,卻需金融重建資金動用3,000億的資金去解決問題;而信用卡、現金卡曾經爆發雙卡風暴,以及金融海嘯期間的結構債商品,皆重傷消費者權益與引發廣大的社會問題。過去這些金融問題產生,其相關監理規定就是因為相當寬鬆,完全符合目前法規鬆綁提倡者的要求,但是由於業者無序的擴張,終究在業務擴展的同時,埋下未來引發金融爭議的火種。
行政院與金管會在第三方支付的爭論,同樣陷入未兼顧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困境。目前行政院仍規劃第三方支付由經濟部主管,而仍以小額加值與消費者保護法來規範。第三方支付規範的內容,共有小額儲值、實名分戶、洗錢防制、交易履約和個資保護等五大面向,而第三方支付業務未來會涉及上千萬台灣民眾,要完善處理上述五面向,則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有一定規模、資通安全與內控能力,而其經理人亦要有相關專業的要求,違反規定應有相對應的處罰條文。
目前消費者保護法並無相關規範,試問沒有專法,經濟部用什麼立場來要求業者?台灣原本就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可將上述五面向納入規範,行政院可以此條例為主管法規、而金管會設計可讓國內非金融產業者經營之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適度管理規定;若不願走此路,則可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主管機關由金管會改成經濟部,方能兼顧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的真諦。
過去金管會的確在金融業務的開放程度有不足之處。我國在推廣國際金融業務已有30年,而各銀行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幾乎都有設國際業務分行(OBU),提供境外金融服務。基本上在OBU所提供的服務,由於以外幣交易與境外個人、法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應該要能提供較不受限制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增加與香港、新加坡競爭的基礎。然而直到最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規畫,金管會才同意開放境外法人、自然人與本國專業投資人,以外幣交易,透過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新開放的業務)買賣目前受限的結構型商品、公募避險基金、連結陸股之衍生性商品。其實上述的業務在OBU老早就應該開放,拖到現在才在規劃,的確是有可議之處。
另外一項備受關心的金融整併議題,特別是民股合併公股金融機構。過去許多支持的論點大都是著眼於規模擴大足以赴海外發展,而反對的論點大都基於公股權益的考量,然而這又陷入單方思維的窘境。在「以風險管理為本、以業務開放為用」的基調下,民股合併公股金融機構是可討論的方向,但公平公開的程序、100%股權的合理溢價、員工與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存續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的強化,則是主管機關必須強調之處,但不能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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