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方都是機車,6月22日中和行經右向圓角彎道,我在對方車輛的左後方,沒超速
對方就突然直接左轉,沒有打方向燈、沒看後照鏡
對方轉頭看到我要撞上去了對方才打方向燈
撞到後我往右側倒地,對方沒倒地自己騎到路邊
我打110叫警察,對方一直辯說他有打方向燈,路口沒有監視器
對方18歲而已,對方父母來了之後態度也不是很好
只聽他兒子的說法"有打方向燈",只打算用保險賠我醫藥費而已
對方車殼沒破只有跟我的車擦撞磨損
我的車車殼撞擊、倒地部分磨損、小部分破裂,車行估價3800
對方父母說"車子就各修各的"(其實他的車也不用修...處理一下補漆筆塗一塗就好...)
24日再去現場兩次確認監視器照不到
對方根本是只剩一公尺才急煞轉了才打方向燈
看對方樣子應該是個愛玩不愛讀書的小孩
父母也是吃檳榔,到現場就到處亂吐檳榔汁
整家都不是什麼文明人,遇到這種人真的運氣很差
筆錄時說他車才買沒多久,應該要趕快去拜拜才對 (只關心自己小孩)
對方不認帳好像又沒監視器,我車殼損毀沒人賠我
現場圖片網址(google地圖) http://goo 點 le 斜線 NGfcs
我是紅線在內側要往右,在對方的左後方
對方是黃線在我右前方,要進箭頭內巷子
雙向單車道, 我在靠近雙黃線的地方,對方再靠近
和對方平行距離超過50公分,一般騎40。那邊是下坡沒再加油門 時速大概30多而已
和對方保持距離有過三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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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時在現場作第一次筆錄,因為受驚嚇還沒鎮定下來,警察問和對方車輛距離多遠
當時也沒有尺可以量距離,我沒有做在機車上也沒辦法回想確切距離,所以當時寫了一個1.5~2公尺....之後騎車經過,去量大概距離有6公尺多
跟承辦員警說要做第二次筆錄,我先打好一張A4預防忘記帶著要過去看著說
6月28日過去時承辦警查出去辦事了,承辦的說"他不在的話請其他人幫我做筆錄"
不認識的員警幫我做時,他說「既然我打好了,那那張交給他們就好」,我只有在上面簽名作證
如果警方只看我第一次做的筆錄,那麼15天後出來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我很不利
第一次筆錄我說時速40(之後回去實際騎過一兩次,時速約30多而已)
如果警方依照我第一次筆錄說的1.5~2公尺,那麼我想人受傷不可能只有這樣,車應該也會損毀更嚴重
警方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會計算到速度跟碰撞損毀等範圍嗎?
現在這樣子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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