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案,在菲國表達道歉並給付賠償後似有突破,政府是有值欣慰之處,吾人對政府之努力,亦感肯定;但本諸求備於賢,政府似仍有需審慎者。
首先、法務部稱,菲律賓事件調查結果及決定起訴,與我方調查結果大致相符,令人困惑。
蓋菲國調查認定,可能是菲國刑法第二四九條之「一般殺人罪」,此在其法律體系即是不具有「明顯蓄意」,亦是菲國在第一次道歉時,所宣稱的「非故意殺人」。
我當時不接受,並隨即採取制裁措施;如今菲國特使在書面或口頭不再提及,而將「事實」改放到調查報告,並用精緻法律用語包裝後,我國即可接受?
對比我國調查報告,認定菲國海警「利用優勢武力」從事殺人,應構成菲國刑法第二四八條「重度殺人罪」 ,結論似南轅北轍。
第二、就懲凶部分,菲國調查報告強調,菲國海警並無殺人故意,且個案事實不能排除廣大興有追撞之意圖,特別是廣大興船長在宣示具結後證詞,仍不夠坦白,停船後再加速,雖不能證明但亦不能完全排除,是有衝撞菲國警艇之意圖,僅是廣大興並不足以構成對菲國海警船艦之緊急且重大危害。根據菲國刑法與海警武力使用規則,菲警並不可使用致命武力。
而個案因使用槍械造成台灣船員死亡,海警不排除可能構成「一般殺人罪」,因此以此罪名起訴。菲國同樣檢視是否構成「重度殺人罪」要件,但認定不構成該等要件。
吾人無法判斷,未來菲國法院將如何判決,但通篇報告已給予海警眾多可開脫「一般殺人罪」之理由,是否會重重舉起,輕輕放下?吾人實難樂觀。
第三、菲國在調查報告中一再強調,事發地點是菲國專屬經濟海域,因此該事件是在菲國擁有管轄權與主權之海域發生,應適用菲國刑法等等。然事發地點同樣是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政府竟表示:「我方尊重菲律賓的司法,並呼籲菲國司法機關,能依據本件的證據事實,對於犯嫌從重處斷,以彰顯公平正義」,雖可推知政府並無任何主觀意圖,要承認或默認該海域為菲國海域,但如此發言,放諸本案事實,政府恐需再斟酌。
發展至此,為了回應菲國善意,解除全部制裁,政府或有通盤統籌,然考量未來懲凶判決、仍持續進行的漁業會談等,且事發地點亦在我專屬經濟海域內,政府對此似應有所回應,且需審慎回應,絕不能讓國際社會成員錯誤認定,我國已全盤接受菲國之處置與主張。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You Say What You Like, Because They Like What You Say' - http://www.medialens.org/index.php/alerts/alert-archive/alerts-2013/731-you-say-what-you-like-because-they-like-what-you-say.html
留言列表